1人死亡!北京某屋顶突发!

时间: 2024-12-30 05:17:24 |   作者: 乐鱼体育全站app官下载


  中**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业人员曹**在拆除现场东南角平房的屋顶上捡拾钢筋废料时,被紧邻平房东侧电线kV 高压线)放电击倒。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 急救电话,急救人员到场后将曹**送至999急救中心救治,曹**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永泰庄西路甲 6 号地块为北京市海淀区东升镇所属集体土地,由北京市海淀区清**工商公司(以下简称清**工商公司)负责实际对外经营。

  2005 年 4 月12 日,清**工商公司将海淀区龙岗路北侧、前屯西路东侧的空闲土地(即永泰庄西路甲6号地块、龙岗路 51 号院 3 号地块)出租给清河街道用于建设清河保洁中心和经营管理,租赁期限20 年(2004.5.1-2024.4.30),双方约定租赁期满后,清河街道将此土地和地上各种建筑设施无偿交还清**工商公司。

  2024 年8 月,清**工商公司收回出租地块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但发现万**圆公司所建楼房建筑物二层及以上房屋没有规划手续,且楼房周围搭建了许多违反法律建筑。遂计划对没有规划手续的二层及以上建筑物和其他违反法律建筑进行拆除。

  2024 年 8 月 6 日,清**工商公司与中**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顺公司)签订了房屋拆除工程合同,合同总价款约 99.12 万元,合同约定的拆除范围及内容:海淀区永泰庄西路甲 6 号、海淀区龙岗路51 号院3 号,二层及以上建筑、保安用平房,包括但不限于房子的主要部分结构、门窗、屋顶、墙体、地面等。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将拆迁范围内房屋拆除并清洗整理干净,按照甲方要求完成渣土清运、消纳及场地平整工作。

  事故地点位于海淀区西三旗街道永泰庄西路甲6号拆除作业现场东南角平房的屋顶。该房屋东侧立有一根电线KV架空电力线路、跌落保险等设施,架空线东西向横跨房屋的屋顶,跌落保险以及跌落保险下接线端导线位于房屋的东侧屋顶上方,即曹**倒卧的位置。

  电杆上的跌落保险下接线m,跌落保险下接线端连接的导线北侧两根接线处金属线m。

  房屋的屋顶为彩钢板,位于跌落保险下接线端导线下方的屋顶彩钢板上有电弧烧灼痕迹,周围有散落石块、钢筋废料等建筑垃圾。涉事屋顶电线杆周边未设置任何安全防护设施。经询问现场人员,该路架空线线路是供给事发地北侧变配电站的电源,事发时架空电力线路处于供电状态,曹**在此处触电后倒卧在屋顶上,安全帽掉落在旁边。

  2024年8月30日7时30分,中**顺公司工人曹**参加完班前安全教育,便按班组长安排和任**

  。9时左右,主楼南侧的违建拆除完毕,班组长安排曹**和任**从主楼屋顶下来,将散落在东侧马路的建筑垃圾清洗整理干净,以保持道路通畅,随后班组长便去主楼北侧拆除现场巡查作业情况。任**先行到达东侧马路开始清理建筑垃圾。

  9点20分,任**在东南角平房东侧马路上清理建筑垃圾时,突然听到“砰”的一声,随即抬头发现曹**在东南角平房屋顶的电线杆处倒下,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经查,曹**在完成洒水降尘作业后,未前往主楼东侧马路清理建筑垃圾,而是擅自通过主楼一层屋顶直接前往东南角处的平房屋顶捡拾钢筋废料,且东南角处一层平房不在拆除范围内。

  ,未消除现场触电事故隐患。事故的原因和性质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验,并查阅了有关联的资料,对事故涉及的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结合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查明了该事故的原因和性质。综合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尸检鉴定等情况,公安机关综合排除人为故意刑事嫌疑。

  曹**擅自冒险进入拆除现场东南角处的平房屋顶捡拾钢筋废料过程中,其肢体进入 10KV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域内,导致架空电力线路放电,电流经其肢体、彩钢板屋顶入地形成导电回路,造成触电。(二)

  中堪华顺公司作为房屋拆除工程的组织者,在明知施工现场存在高压线触电隐患的情况下,未按公司《房屋拆除工程专项方案》的要求,对拆除建筑外侧临近的架空电力线路和电缆线路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消除触电事故隐患;疏于对施工现场的监管和检查,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制止曹**擅自进入拆除现场东南角处的平房屋顶 10KV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域内捡拾钢筋废料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的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缘由分析,认定下列单位理应当承担对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作为房屋拆除工程的组织者,在明知施工现场存在高压线触电隐患的情况下,未按公司《房屋拆除工程专项方案》的要求,对拆除建筑外侧临近的架空电力线路和电缆线路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消除触电事故隐患;疏于对施工现场的监管和检查,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制止曹**擅自进入拆除现场东南角处的平房屋顶 10KV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域内捡拾钢筋废料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中堪华顺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中**顺公司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事故调查组建议区应急管理局责成中堪华顺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依法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